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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75****83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9民初536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91563.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三、被告梁小青、梁小忠对本判决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2.51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35732.61元,由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梁小青、梁小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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