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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75****83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02民初1310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1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小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340733.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186.5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之后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二、被告梁小忠、梁小庆、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824元,由被告梁小青、梁小忠、梁小庆、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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