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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二处字〔202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对外销售的“龙湖融信天琅府”10#楼规划许可为办公性质,实际待交付的亦是3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性质产权毛坯房,亦不属于其项目住宅园区内建筑。当事人通过网络文章、销售人员留言、售楼部海报、户型设计模型展示介绍等方式,对外突出宣传(介绍)上述房屋为改善大宅、奢宅住品、墅级标准、五房两厅三卫户型等,类比传统住宅房屋,涉及诸多居住用途或特征优势。当事人对购房者就其在售办公用房的用途等进行混淆、误导性宣传,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在市场中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所涉房地产项目交易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商品或服务更严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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