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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930881-6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21执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九江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47508.6元,扣除被告替原告代缴电费129033.5元及代为支付工伤赔偿款150000元,余款5768475.1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576847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100万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7年3月31日前付120万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7年6月30日前付120万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7年9月30日前付120万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7年12月31日前付余款1168475.1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16847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任何一笔付款逾期则原告可将余款本息视为到期一并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 二、原告九江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7252.89元,减半收取2862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626.45元,由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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