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工罚字〔2019〕第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2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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