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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彦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KJ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06民初648号
    案号 (2021)豫0306执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彦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洛阳致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75500元、支付合同差价45000元,合计220500元,并向原告洛阳致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17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以22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洛阳致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后),保全费1720元,共计4099元,由被告广东彦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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