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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州市永锦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迟永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08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432号
    案号 (2016)鲁0683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迟冠庆、吕俊果、迟永斌、秦田田偿还原告杨庆东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胜军、被告莱州市永锦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杨庆东负担1200元,被告迟冠庆、吕俊果、迟永斌、秦田田、吕胜军、莱州市永锦石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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