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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974****67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3民初1496号
    案号 (2019)冀0903执1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沧州三石包装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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