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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16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209.19元;2、罚款145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