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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成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542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3民初8161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397万元。 二、被告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利息、罚息和复利562138.28元(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嗣后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海旭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成义、赵晶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海旭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面包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成义、赵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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