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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8]503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方圣毓(男,居民身份证号330122********1813)和沈艳斌(男,居民身份证号330825********4511)自2018年11月初到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上班至今,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未按时将方圣毓和沈艳斌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方圣毓和沈艳斌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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