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发改价检处〔2018〕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仍执行环保电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发改价检处〔2018〕10号案件名称: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仍执行环保电价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主要违法事实: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经营的燃煤发电机组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值情况如下: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时段对应电量总计为28562060kwh,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电量,脱硫电价款为428430.9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本机关责令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贰万捌仟肆佰叁拾元玖角零分(428430.90元);2.免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缴绍兴市财政。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0 |
决定机关 | 市发改委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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