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1月03日上午,我所民警王大江、徐泽烽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易手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6年12月18日至今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的交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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