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6)2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57号当事人: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3752组织机构代码证:7441429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云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路7号我局于2016年7月6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投诉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盐酸槽罐车盐酸卸料速度过快,部分酸雾未经一级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直接从槽罐卸料口溢出,污染周边大气环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刘兴斌、刘彦龙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建国的负责人身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8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提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6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1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