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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宁县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心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01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牡商初字第67号
    案号 (2014)东宁执字第00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3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东宁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本金5350000美元、利息85234.12美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本息合计5435234.12美元。2014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双方《出口商业发票巾现项下有追索权出口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外币帖现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东宁县鑫澳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心桂、被告侯红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被告东宁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4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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