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力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506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432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日期 | 2018-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3201012013000220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093082.51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3201012013000896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866320.05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320101201300154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55971.2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3201012013001545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650108.87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3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459128.92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由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 六、被告仲卫兵对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苏州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被告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10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1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抵押范围为常国用(2011)第19002号中所确认的面积23.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70万元[常他项(2011)第03585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8994号中所确认的面积7.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584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8999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17.5万元[常他项(2011)第03583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8997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17.5万元[常他项(2011)第03582号]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4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5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6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9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1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1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抵押范围为常国用(2011)第18996号中所确认的面积7.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631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9001号中所确认的面积7.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632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8993号中所确认的面积7.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633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9000号中所确认的面积7.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634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8991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635号]范围内;常国用(2011)第18990号中所确认的面积7.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21万元[常他项(2011)第03636号]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张冬军、杨芬名下的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01.120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97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0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04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05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06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4.1215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9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6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3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7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5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8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5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20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21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2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23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24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抵押范围为常国用(2009)第03014号中所确认的面积12.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12.6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1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15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2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16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3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18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4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19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5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28号中所确认的面积12.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12.6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6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29号中所确认的面积5.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5.6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7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30号中所确认的面积5.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5.6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8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31号中所确认的面积5.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5.6万元[常他项(2013)第01499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32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500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33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501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35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502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36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503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40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504号]范围内;常国用(2009)第03041号中所确认的面积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6.3万元[常他项(2013)第01505号]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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