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力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506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67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2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89174.54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3789174.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三、被告常熟市德胜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陈昌松、顾建淙、龚文亚、高建涛对被告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43253元,由被告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德胜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陈昌松、顾建淙、龚文亚、高建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23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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