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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0075****22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沭商初字第01205号
    案号 (2019)苏1322执3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货款18006250元,由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款4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款6000000元,余款8006250元及利息(以8006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不付,则视为余欠款全部到期,并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出具货款价值为5041750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逾期不能出具,则应赔偿原告税收损失1992999.47元。 三、案件受理费157040元,减半收取78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20元,由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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