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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69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7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7%,自2014年10月18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再加上935万元); 二、被告宋俊杰、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审案件受理费616600元,由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宋俊杰、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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