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 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弗沃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48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弗沃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区负责人:傅杰职务:邮编:311228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水解车间内设置有危险化学品中间罐,用于储存、稀释生产原料盐酸和氢氧化钠,根据《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2009)的相关要求,常压酸碱储槽应设置围堰或装有引流排放点,但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围堰或导流沟,且该区域未按规定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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