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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颍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广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466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122民初1509号
    案号 (2018)豫1122执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颍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月琴借款3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月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被告临颍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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