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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颍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广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466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122民初1504号
    案号 (2018)豫1122执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颍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小红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广生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小红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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