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公(城)行罚决字[2020]046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桐乡市富士达针织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不如实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浓度为27.5%)的领用数量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系统,导致系统内库存数量与实际存库量不相符合,于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二百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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