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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1302016198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或者冒用专利技术,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 (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学位; (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 (五)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和含量; (六)伪造生产日期、安全日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3
    决定机关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倪金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