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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尧环罚〔2019〕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5
    决定机关 临汾市尧都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