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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海市丰田复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8170****6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602民初339号
    案号 (2018)闽0602执2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漳州大通医药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01201600002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漳州大通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8000000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3501012016000022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龙海市丰田复合肥有限公司、颜建平、颜金珠、福建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宗华、蔡志强、福建天润医药有限公司、颜建德、许素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大通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漳州大通医药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最高余额3984300元内以其所有的位于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西路的编号为华国用(2005)字第018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漳州大通医药有限公司、龙海市丰田复合肥有限公司、颜建平、颜金珠、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宗华、蔡志强、福建天润医药有限公司、颜建德、许素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漳州大通医药有限公司、龙海市丰田复合肥有限公司、颜建平、颜金珠、福建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宗华、蔡志强、福建天润医药有限公司、颜建德、许素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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