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罚字[202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微信广告中,对所销售的商铺有价格表示,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也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知道违法事实后,主动消除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0 |
决定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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