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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财运通煤焦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丕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095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并民初字第121号
    案号 (2017)晋01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西财运通煤焦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元昊山西一缘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代发电煤款3183189.02元及相应利息95495.67元(截止2015年1月17日)及从2015年1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如被告山西财运通煤焦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无偿付能力,由被告山西财运通煤焦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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