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来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257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69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3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发布日期 | 2016-0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70万元、期内利息3141575元、期内复利149459.49元、逾期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1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2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347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和逾期复利(其中100万元的逾期复利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期内总利息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100万元借款的逾期复利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期内总利息2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200万元借款的逾期复利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期内总利息6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3470万元借款的逾期复利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期内总利息30275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园区七路以东地块、塘河南路以北地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00251657号,土地证号:苍国用(2013)第001-107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517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三、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4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947元,由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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