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来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257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67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1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28 |
发布日期 | 2015-09-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复利(以2283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以4672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如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项方彩、林丽秋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5幢101室的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1400036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5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三、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林丽秋、李来领、王美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1400036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5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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