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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11103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进行了取证,发现截止至2022年10月22日22时22分,驾驶员王辉驾驶浙AFF7109在杭州通过逸乘出行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监管平台显示浙AFF7109有车证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未发现浙AFF7109轿车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记录。当事驾驶员是王辉,车辆所有人是王辉。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士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调查函回复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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