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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0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杭州江干区秋涛北路226号设置了伍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其中一只其他生活垃圾桶(大桶)内投放有三只塑料饮料瓶,该塑料饮料瓶为可回收物,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未起到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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