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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江 )应急罚〔2019〕1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8月7日,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行政执法“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对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二份行政执法文书均由你公司售后经理王东阳签收。后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2019年8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站长吴建义、售后经理王东阳进行调查、询问,作《询问笔录》各一份。二人的陈述证言,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3、盖有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5、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站长吴建义、售后经理王东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真实身份信息。6、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对售后经理王东阳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明确授权售后经理王东阳代表公司签收我局发出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及接受调查、询问,并处理相关事宜。7、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参加教育和培训人员及未如实记录3名新进员工(寿林华、岳龙、张林)的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8、对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及你公司站长吴建义、售后经理王东阳二人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录像,可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符合行政执法各项相关要求,并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同时,亦证实了你公司确实存在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2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委托公司店长吴建义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车间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公司的机械设备刚运至新门店,还在试营业阶段未来得及制作机械设备的点检卡;车间的警示标线,我们公司后来也进行了整改;公司对员工的教育都有安全生产台帐记录,只是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30
    决定机关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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