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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7]第210117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5月06日10时35分,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在江干区秋涛北路216号商铺卸货时,在未办理占道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把汽修配件摆放在商铺门前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1.6平方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5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陆民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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