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环江罚[2016]第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秋涛北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陈友 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395T 营业执照号码:********395T2016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秋涛北路222号的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汽修服务,其中正在进行烤漆业务无环保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鼎伦汽车有限公司从事烤漆业务未经环评审批备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16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位于的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进行烤漆服务;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汽车维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身份。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责令当事人浙江捷通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2016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江听告[2016]3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向江干环保分局提出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材料。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于从事汽修烤漆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对烤漆工艺备案。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16年 月 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30 |
决定机关 | 江干环保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陆民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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