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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596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知民初字第00001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2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5-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费用62500元、违约金22500元,合计人民币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1925元,公告费(数额以原告提供的发票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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