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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启国税 简罚 〔2017〕 79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7-01-01至2017-03-3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1-01至2017-03-31增值税(其他制造业(17%))未按期进行申报,处人民币31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决定机关 南通市启东市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