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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处字〔2021〕81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现查明,当事人在用的5台由杭州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叉车(出厂产品编号为:1、G8AG07541,发动机编号:4D35ZG31★17106192★;2、G5AGL4291,发动机编号:4D27ZG31★17190559★;3、G5BJ57703,发动机编号:4D27G31☆20145183☆;4、G5BJ57704,发动机编号:4D27G31☆20145142☆;5、G5BJ98110,发动机编号:4D27G31☆20251722☆。),在未经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份擅自在当事人公司厂内陆续投入使用。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就上述5台特种设备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二、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三、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