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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645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2680号
    案号 (2017)津0101执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45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804.6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5-201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费共325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562.4元; 六、驳回解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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