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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理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3****47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民终4266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灵武市水务局在欠付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永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反诉原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反诉被告)王永升支付工程款1436524.12元,并以1436524.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9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449元,由上诉人王永升负担6856元,被上诉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3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4元,由被上诉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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