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56****6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27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1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5.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8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的5四倍23.4%计算);二、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70838元;三、若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机械设备价款中优先受偿;四、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中,在上述第三项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居兴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2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居兴法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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