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林县局烟处[2021]第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2.0条卷烟总价值:¥340元(人民币叁佰肆拾元整)的百分之六即:¥20元(人民币贰拾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书写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6 |
决定机关 | 石林县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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