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淮盱环罚字〔202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对你江苏富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从事分子筛生产及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检查时连接布袋除尘器的管道脱落,造成粉尘不能得到收集。车间内地面积尘较厚。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盱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大写:贰万圆)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盱眙县财政局;开户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账号:302240204130110000292;注明:生态环境局局罚没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8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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