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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海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8****11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72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11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3625540】。限被告东莞市海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卓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限被告东莞市海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卓瑜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东莞市海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卓瑜支付律师费10000元;限被告东莞市海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卓瑜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8025元;原告曾卓瑜有权对被告东莞市海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海悦花园悦莱商住小区怡心阁商铺101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800746656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折价过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就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89228.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228.15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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