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67****27X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第2080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29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6605697】。一、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其中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为326583.88元、罚息为20300元、复利为161.57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88号1幢6001室、6002室、6003室、6004室、6006室、6007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徐文辉、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三七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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