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兴)质监罚字〔2019〕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款项,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伍万壹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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