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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好果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BP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2745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1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阔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借款1800000元和截止2019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9367.56元以及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复息、罚息(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和被告四川阔程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9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标准计算至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好果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冷康麒、被告梁丹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阔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向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好果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冷康麒、被告梁丹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阔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对被告冷康麒的一种水果套袋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064810.3)享有质权,对其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对被告阔程科技公司的一种幼果套袋机传动装置发明(证书号:ZL201510129084.3)、一种幼果套袋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6235.8)、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折袋机构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6203.8)、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传动机构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4291.8)、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卷簧托袋机构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3219.3)、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驱动机构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3170.1)、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送袋机构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2915.2)、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间歇机构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2774.4)、一种幼果套袋机上的套袋张口装置实用新型(证书号:ZL201520169382.0)享有质权,并对上述专利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10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四川阔程科技有限公司、好果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冷康麒、梁丹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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