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市荷花石灰水泥厂 |
| 法定代表人 | 龙焕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844804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81号 |
| 案号 | (2015)石法执字第001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2-30 |
| 发布日期 | 2015-04-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株洲市荷花石灰水泥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湘潭铁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公路运费本金221910元、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8343元,并以实际欠付货款及公路运费本金数额为基数,按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湘潭铁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全部付清时的逾期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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