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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昌青湖钢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926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302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302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长荣与被告广昌青湖钢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李巍归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1800万元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李巍松对被告广昌青湖钢厂为上述债务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广昌县工业园区2180M2宿舍楼,产权证号为广房权证(2010)建字第050号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广房他证2012字第06170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李巍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7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之预交,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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