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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统罚字[2021]第200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温统罚决字〔2021〕09号当事人名称:温州绿丝可莱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M099F法定代表人:陈志将当事人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5039号我局于2021年1月23日对你公司予以立案,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上的“营业收入”的填报数为29749千元,检查数为22364千元,差错额为7385千元,差错率为33%。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证明: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2、温州市统计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证明你公司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上的“营业收入”的填报数、检查数及其计算过程;3、你公司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可证明你公司2020年10月“营业收入(1-本月)”的填报数;4、你公司提供的2020年10月《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可证明你公司2020年10月“营业收入(1-本月)”的检查数。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温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行放弃该项权利。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根据你公司差错额和差错率,罚款额应为7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扫描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原罚款金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统计局2021年3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5
    决定机关 温州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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